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处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负有向处长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
第五条 需要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
1.处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处内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处内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
4.年度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5.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对策;
8.全处性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9.涉及学校货物、服务、工程类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程序、管理、验收及合同签订;
10.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需要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奖惩包括:
1.处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需要的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2.科级干部的使用、调配、奖惩等重要情况;
3.科级干部的推荐及评先树优等重要事项情况。
第七条 需要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自身建设的设备更新、重要支出和重要项目的决策情况;
2.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处重要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情况。
第八条 需要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1.国有资产管理处自身建设经费的使用及5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含5万元);
2.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国有资产管理处处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处领导及各位科长提出,并报请处长确定;
2.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相关人员准备。对重大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论证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处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3.会议讨论。处务会议由处长或处长委托的处领导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充分发扬民主;
4.作出决定。在处务会议全体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参会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处务会议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处务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国有资产管理处会议记录》应注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均需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对发生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处务会议后应及时形成《国有资产管理处处务会纪要》,由处长或处长委托的处领导签发,并送招标采购中心与各科室。
第十四条 处务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可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全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2.不可在处务会议上临时动议;
3.不可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经处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处务会议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处务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漏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三重一大实施方案》废止。
2018.11.21